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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17   浏览次数:42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确保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公正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行使《咸宁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处罚三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危害较大、执法管理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案件、行使《咸宁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前通过研究的形式作出处理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咸宁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咸宁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由局长、分管领导、执法监督科、案件经办人员共同组成,研究小组组长局领导担任;对需要经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研究讨论的案件,组长召集局规范行政权力运行集体研究小组进行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不予处罚;应当强制执行或不予强制执行,形成书面决定后由执法监督科办理。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成员如因公差等原因无法全部到齐,由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组长指定人员参加研究,但参加研究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三)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四条  提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研究决定的案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经执法监督科审核同意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咸宁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两个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研究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或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危害较大、执法管理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经执法监督科审核同意,提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研究决定。

(三)案件调查人员经过调查,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予以制止的,经执法监督科审核同意,提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条  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的案件,市档案局执法监督科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的两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日内提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研究决定;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当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提交研究的理由并对照《咸宁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取证结束后次日将搜集到的证据提交执法监督科审核,审核后认为案件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在审核后三日内提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研究决定。

第六条  对于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研究决定的案件应进行登记,案件的具体情节、研究过程和处理决定均应详细记录在案,以备核查;参加集体研究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

第七条  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制度研究小组的组成人员如与提交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由研究小组组长另行指定人员参与案件的研究。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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